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致8死21伤,调查报告公布
履行客运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职责,对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超越权限审验换发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不按规定履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二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严重缺失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对企业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三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清涧分公司未按规定纠正并查处动态监控发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以及车辆违规变更通行线路等问题,对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超越权限审验换发陕KA8803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1],未按规定开展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车辆多次超速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检查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三)清涧县人民政府
履行交通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职责不够,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清涧县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四)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履行客运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榆林长运公司的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榆林长运公司监管缺失,对榆林长运公司与分公司长期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令榆林长运公司及分公司限期改正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五)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2],作为榆林长运公司的属地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榆林长运公司车辆多次超速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检查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六)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对通行延西高速的过往车辆路面管控不力;未及时更新测速设备,未有效查处辖区违法超速、驾驶员和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未合理安排国庆及党的二十大重点时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务,事发当日未科学合理安排路面巡逻,重点路面巡视不到位。
(七)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及监测分析运行情况等方面工作指导不够,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对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监督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国庆及党的二十大重点时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务、事发当日路面巡逻、重点路面巡视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8人)
1.惠彦斌,男,系陕KA8803号事故车辆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规范驾驶,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蓄意遮挡和扭转驾驶员位置监控摄像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法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存在不系安全带、频繁接打手持电话、抽烟等行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建议依法吊销驾驶人惠彦斌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高阳,男,系清涧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岗位需求配置数量相应、资质相符的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监控员);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授意监控人员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实时视频抽查频次(因视频抽查产生额外流量费用),致使事故车辆驾驶员在客运车辆驾驶中不系安全带、抽烟、频繁接打电话、蓄意扭转驾驶员位置摄像头、超速等行为长期脱离公司动态监管视线,客运驾驶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流于纸面,对本公司客车驾驶员长期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未及时制止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呼保军,男,清涧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4]、监控员。其作为清涧分公司兼职安全员、监控员、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制作整理人员(清涧县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其他工作人员就分公司各项文件资料大量造假,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超速、不系安全带等问题)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白建红,女,清涧分公司监控员[5](兼职,10月1日事故发生当日值班监控员)。其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掌握不清,事发当日清涧分公司动态当班监控员(2021年10月参加长运集团监控员培训班,取得《监控员证》),对事故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师国强,男,清涧分公司西安至清涧段车辆实际投资人[6]。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主要股东,车辆实际运营管理者,雇佣驾驶员惠彦斌主要驾驶该辆车。负责承担惠彦斌违规违章驾驶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长期纵容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白宝宝,男,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股东之一,清涧分公司车辆承包合同签定人,对此次事故负有法律连带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李光东,男,中共党员,2019年担任榆林长运公司副总经理[7]、自2021年11月开始主持全面工作。未按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实施并落实集团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营运车辆管理缺失、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驾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李巧荣,女,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兼安技部部长[8]。其协助李光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对清涧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资料造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无专职监控人员等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落实;未对清涧分公司驾驶员的处罚与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核实,对清涧分公司陕KA8803号大客车驾驶人惠彦斌长期违法违规驾驶隐患,经对其多次处罚和警示教育无果后,未及时上报公安和交通部门并按规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违反规定一事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1.黄小波,男,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代表[9]。其身为榆林长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21年11月对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变更时,未依法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长期违规“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突出隐患未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并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闫毅,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工作人员(原清涧县运管所副所长,2020年单位改制以后编制被划分至清涧县农村公路养护站,被安排至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客运管理工作),目前无职务。其协助执法大队负责客运监管工作,在日常检查中,未按照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要求严格履行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事发企业存在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监控不到位,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监管不力且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履职期间超越权限审验换发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含陕KA8803车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高东卫,男,中共党员,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存在的承包车辆“以包代管”及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缺失问题失察;对清涧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韩世权,男,中共党员,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对下属部门发现清涧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4.杨海军,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办、违法处理室、城区中队、技术保障中队。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工作业务不熟练、情况不掌握,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交管办未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检查、源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白红兵,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任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办主任。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交管办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不严不实、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职责,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监督检查时,未依法对该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