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蒙冤损失40亿,平反后仍被限高5年 专家:限高不宜一刀切
文/万木桥
2024年8月13日,曾经的餐饮界“顶流”麻辣诱惑创始人韩东,在破产4年后参加凤凰网的一档节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位曾经风光无二的企业家被限高后的生活遭遇,遂再次引发人们对“企业家限高”话题的广泛关注。
2020年韩东因经营不善破产被限高,负债3个亿。韩东在节目中透露他的破产导致儿子抑郁辍学,他们的日常生活也不敢破费买牛肉,全家紧靠母亲每月8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韩东总结自己人生就像是“活了两回”,尽管一路波折,但他仍坚信自己会是摔得最惨还能起来的“老炮儿”。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297955人。像韩东一样遭遇限高的企业家,是否有机会“摔得最惨还能起得来呢”?限高不只是影响他们的出行和高消费行为,更重要的是也限制了他们的投资、融资、收购、并购等企业经营行为。
限制高消费原本是针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督促其约束自身高消费行为自觉履行债务偿还。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刀切式地“限高”,在影响着企业家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原哈尔滨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圆金融”)及其法定代表人左安一就面正临着这样的窘境。

2007年9月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法宣判无罪,并获得了相应的司法赔偿。在这一场历时20多年旷日持久的连环官司中,左安一及公司损失了近40亿元。如今冤案虽被平反,但因冤案造成的公司与个人损失赔偿仍无着落,2019年左安一又被“限高”。
2024年8月11日,多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就左安一冤案昭雪后又被限制高消费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研讨。
左安一蒙冤被判无期 公司瘫痪、项目夭折损失40亿元
2008年,《民主与法制》社曾以《“金融借贷”缘何成为“诈骗犯罪”》为题报道了企业家左安一蒙冤的遭遇。报道中称,这是一起正常的金融借贷,最后竟成为了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实施诈骗犯罪的“铁证”。在牢狱中度过了5年多时光后,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新获得了自由。

位于北京中轴线与北二环交汇处北侧的龙脉之地,要开发一座天圆广场项目。然而,这一工程却由于项目开发商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2002年的突然被捕而搁浅。5年后的2007年9月5日下午两点半,48岁的左安一在两次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丧失人身自由1803天以后,终于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无罪。
左安一案,被当时的法学专家和舆论界称为“一笔简单的商业借贷,一宗正常的经济往来,一起无人受骗的‘诈骗案’”,被告人却被一审法院两次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左安一在研讨会上介绍了自己蒙冤以及案件平反的过程。2003年11月5日,检方对左安一提起诉讼,指控左安一“利用已终止合作的项目骗取香坊证券借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9月,失去人身自由的左安一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哈尔滨香坊证券签署了天圆广场《股权转让协议书》,将预期利润超20亿的北京天圆广场股权“转让”给香坊证券以抵偿天圆金融欠香坊证券不到2亿元的借款。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左安一无期徒刑。左安一蒙冤期间,北京天圆广场项目以“股权零价格”转让给哈尔滨香坊区政府,并且还造成了预期利润近30亿元的北京元泰国际公寓项目天折。左安一介绍,因办案人将天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强行扣押,造成包括哈尔滨天圆金融公司在内的天圆集团所有公司无法经营,瘫痪破产,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资产损失。
据2006年3月《市场瞭望》杂志发表的《假案是怎么造出来的》一文中披露,因左安一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引起了我国多位著名刑事法学专家的关注。“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周道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等11位刑事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三次深入的研讨和论证”。

报道《假案是怎么造出来的》之后,左安一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07年9月5日,黑龙江省高法宣判左安一无罪,左安一最终获得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检察院的共同赔偿。
左安一被“限高”被指是“以错掩错”
2007年10月,在左安一冤案昭雪的一个月后,香坊证券在哈尔滨铁路法院起诉天圆金融公司偿还近2亿元借款。
左安一认为香坊证券公司起诉系“以错掩错”,是为逃避制造冤案给国家和民企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责任。哈尔滨天圆金融公司左安一被卷入冤案而瘫痪,2003年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资格,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借款能力的事实。
2018年6月,《民主与法制》社继续以一篇题为《左安一,冤狱重生后再次面临生死磨难》的报道跟踪此案。报道中,该媒体分析左安一冤案背后的原因,“实际上是哈尔滨香坊区政府个别人为了抢项目、捞政绩,不惜动用公权力人为制造冤案”。

在当时接受民主与法制记者采访时左安一回忆说,在失去人身自由仅半个月后,哈市香坊区有关领导就到看守所对其恐吓,要他把北京的三个项目交给香坊区政府,否则就让他永远呆在监狱里。两个月后,他被迫将北京天圆广场项目股权零价格转让给香坊区政府。
2009年6月23日,哈尔滨铁路法院作出哈尔滨天圆金融公司偿还香坊证券公司近2亿元债务的判决。哈尔滨铁路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时,左安一称他彼时已经因冤案倾家荡产,拿不出近200万元的上诉费,以致丧失了上诉权利,导致这一民事判决转化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
左安一认为冤案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财产损失,使天圆金融公司丧失了偿还借款能力。天圆金融公司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哈铁中院曾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的“8号执行裁定”中明确认定,天圆金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没有经营,也无经营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判定:“被执行人目前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左安一称,在哈铁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8号执行裁定”后13年的时间里,天圆金融公司一直处于被吊销、停业状态,多年没有经营,也无经营场所,至今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没有任何变化。
《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第(四)项是“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天圆金融公司是“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据此规定,天圆金融公司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左安一作为天圆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身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不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哈铁中院却于2016年以《失信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为由,作出5号执行决定,显然是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研讨会上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天圆金融公司丧失偿还借款能力是由执行申请人财政证券制造冤案造成的,天圆金融公司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不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左安一作为天圆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当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企业家限高措施不宜“一刀切”
“限高以后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就算有心还钱,可我现在骑着自行车、坐绿皮火车、坐长途汽车去挣钱,追债的人坐的是飞机高铁,我这速度太慢,永远挣不出这个钱呢。”几年前的一档脱口秀上,知名企业家冯仑也曾如此评价过自己遭遇“限高”一事。
202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建议优化限高消费措施。张巧良表示目前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已有800万之多,因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越来越多,会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及营商环境的营造。
这些人群本是市场经济的活跃力量,但因为被限制高消费,其生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二次创业等处处受限,既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自然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营造。
本案中,天圆金融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法人代表左安一被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限高”一刀切,也违背了国家保护民营经济、尊重企业家的政策导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同时,优化金融、舆论、司法三大环境,为民营企业家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中,特别是司法环境,应成为企业家最坚实的后盾,而非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
平反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已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更应致力于构建让企业家敢于创新、勇于担当的社会氛围,让民营经济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共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